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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房纠纷代表人诉讼的一些思考

编者按

从2021年10月起,本公号开设“深耕•微分享”专栏,主要刊登两级法院法官在日常办案中通过思考、摸索总结出来的审判思路、规律、经验、技巧等,以期对其他审判人员或办理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,同时欢迎法律共同体及法律爱好者留言参与讨论。



本|期|作|者

新吴法院江溪法庭 

二级法官


程加干

近年来,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落实和经济结构性调整,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,部分房地产企业或经营不善,或自身资金承压能力较差,出现了逾期交房、办证,甚至是无法交房、办证的情况。这无疑给大量买房业主造成了巨大损失。


房地产企业一旦出现对业主的违约,数量上少则百十,多则上千。当业主采取诉讼方式维权时,势必会有大量案件涌入法院,通过研判此类案件,可以发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组成要素是相同的,符合民诉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条件,因此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立案审理。


作为使用该程序审理此类案件的先行尝试者,我们边尝试边学习、边研究边推进,通过多个类似案件的审理,获得了一些经验,希望通过总结后供大家参考。


第一步是收集情报,谋定后动。代表人诉讼在成讼之初,往往是十几个或几十个单独诉讼,我们在立案审查时或案件审理中要有敏感性,要善于观察这些案件中违约情形、违约责任的主张是否具有共性。如果具备共性,那么就可以立即着手了解情况,多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。


可与业主方谈,以了解是否有其他的类似业主、是否也在准备诉讼,或者在观望。可与开发商方谈,了解同样的情况有多少,有没有采取和解动作,有无和解方案、能力。可与属地街道、社区谈,了解有没有出现相关的舆情和不稳定苗头。可与住建部门谈,了解开发商出现上述情况有无更深层次原因,有无行政上的手段可以共同化解纠纷。


谈过之后,就会对纠纷的盘子到底有多大、底子有多深做到心中有数,虽然了解到的这些情况不一定能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,但也会对后续裁判、协调起到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。


第二步是诉前指导,主观能动。俗话说,有人的地方,就有江湖,人多则心不齐。群体性纠纷中,虽然形式上一致对外,但若引导他们共同诉讼,选出代表人代表其诉讼行为,则各人就有了各人的顾虑。有人担心共同诉讼会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被摊薄,有人顾虑诉讼费、律师费的分摊问题,有人则担心代表人有无足够责任心……


这些顾虑其实是可以理解且普遍存在的,就需要我们耐心引导,告知他们虽然是共同诉讼,但是个人的诉讼金额实际是相互独立的,并不会混同;共同诉讼不但可以降低诉讼成本,代表人与律师共同参加诉讼,也会推动审理更加高效地进行。


同时,我们还要做好指导工作,提供诉讼代表人推选书样式、诉讼请求要素表样式等。指导业主和律师合法选任代表人,并以列表形式明确诉讼请求的要素、计算方式和金额,告知诉讼保全的权利,便于后续提高审判效率及业主胜诉债权的实际受偿。相信只要我们的工作做得足够到位,就能得到大部分当事人的认可,以帮助他们接受代表人诉讼这一高效的诉讼程序。


第三步是紧抓焦点,因势而动。代表人诉讼程序难不在案件,而在于控场。有些案件中,双方代理律师、代表人,再加上旁听业主,开庭时常有数十人在场。庭审时,权利受损的业主情绪比较容易激动,若不及时纾解,则易引起法庭秩序混乱。因此,需要我们紧紧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,如共性的违约情形、违约原因、免责事由、违约责任,以及诉讼请求计算方式是否正确,以对事实的聚焦,缓解当事人间的言语对抗。因为是共同诉讼,故仅需对共性的问题着重审查,其中涉及诉讼请求的部分,主要是违约金计算基数、标准、违约时间的认定等共性要素,而对各个业主的具体诉讼请求要素,则无需逐个审查,告知对方对有异议的个别情形提出异议后,进行个别审查即可,避免庭审的冗长。


同时也需在调解工作上多下些功夫,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,我们应详细、坦诚地向业主、代理人和律师分析案情、利弊,必要时协同相关政府部门,协力劝导双方达成合理的调解方案。但有时受制于违约方履行能力或业主意愿,导致确实难以调解的,我们也要依法及时果断地进行裁判,不宜拖延不绝致使情况恶化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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